(2015)罗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晓生与范华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生,范华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林晓生,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范华基,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林晓生与被执行人范华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55760元及利息。后邱启华、郑茂精、尤永恩、郑冬莲、游江河也陆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系列案件总标的为2385760元。经查,被执行人范华基有银行存款账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范华基银行存款2385760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