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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阮氏伟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氏伟,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36号原告:阮氏伟,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徐为民,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氏伟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氏伟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