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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与郝建新、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郝建新,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2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负责人徐良,行长。被执行人郝建新。被执行人李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与郝建新、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9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877622.07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30400元,共计2908022.0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郝建新、李霞的银行存款2908022.0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远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