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李祖训与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训,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李祖训。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法定代表人卓波,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祖训与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字第2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5日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李祖训按比例分配劳动报酬得款6200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祖训收执,申请执行人领取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不足部分债权及全部逾期利息、诉讼费,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2014)玉区法民字第259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字第2595号民事调解书李祖训应得劳动报酬事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伟东审判员 谭协飞审判员 陈其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梦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