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279号-2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无锡市智达广告有限公司与龚伟忠、徐文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无锡市智达广告有限公司,龚伟忠,徐文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79号-2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复兴路108号底层东侧(单位代码:13600597-8)。法定代表人于春生,无锡市××晨测绘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智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复兴路108号(单位代码:76829439-2)。法定代表人夏燕,无锡市××广告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东升(受无锡市××晨测绘有限公司、无锡市智达广告有限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龚伟忠,在无锡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执行人徐文莉。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曦晨测绘公司)、无锡市智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达广告公司)与被执行人龚伟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6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1、解除曦晨测绘公司、智达广告公司与龚伟忠于2009年10月21日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龚伟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无锡市南禅寺商城208号房屋(包括附着于房屋的装修、消防设备及水电气设施)交还给曦晨测绘公司、智达广告公司。3、龚伟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曦晨测绘公司、智达广告公司房租金75.6万元(自2011年11月1日计算至2013年1月31日),并支付自2013年2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的房租金(按每日1742元计算)。4、龚伟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曦晨测绘公司、智达广告公司违约金10万元。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本案诉讼费17860元(含诉讼保全费5000元,已由曦晨测绘公司、智达广告公司预交),由龚伟忠负担,龚伟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曦晨测绘公司、智达广告公司。因被执行人龚伟忠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曦晨测绘公司、智达广告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伟忠申报除有座落于无锡市滨湖区龙山社区龚巷15号房产一处外,无其他财产。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龚伟忠已将无锡市南禅寺商城208号房屋(包括附着于房屋的装修、消防设备及水电气设施)交还给曦晨测绘公司、智达广告公司。被执行人龚伟忠自动履行了人民币15000元至本院账户名下,本院已将该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曦晨测绘公司、智达广告公司。经本院查核,被执行人龚伟忠有座落于无锡市滨湖区龙山社区龚巷15号房产一处。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该房产,查封期限二年,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因该房产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暂无法执行。本院依法裁定追加徐文莉(系被执行人龚伟忠妻子)为本案被执行人,徐文莉在(2013)南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及诉讼费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曦晨测绘有限公司、无锡市智达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被执行人徐文莉申报无财产。经本院依职权向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龚伟忠、徐文莉无其他房产、无车辆、无其他银行存款等可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龚伟忠、徐文莉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曦晨测绘公司、智达广告公司告知执行情况、发出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曦晨测绘公司、智达广告公司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龚伟忠、徐文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曦晨测绘公司、智达广告公司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南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朱 明执行员 朱珏轶执行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