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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商)初字第1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与湖南美加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湖南美加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刘聪建,卢仁龙,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11036号原告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南路182号。法定代表人杨明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娟海,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美加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13042房。法定代表人刘聪建,董事长。被告刘聪建,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被告卢仁龙,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被告李勇,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印刷总公司)与被告湖南美加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加华公司)、刘聪建、卢仁龙、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美加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其与山西印刷总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中并未约定管辖法院,而合同签订地是在山西太原、都不在丰台区,原告以担保人卢仁龙的户籍地来确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原告要求美加华公司的股东张珪、李勇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而根据公司纠纷的管辖规定,应当由美加华公司注册地管辖。因此,本案无论是按照买卖合同纠纷还是股东出资纠纷,均应由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管辖,丰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山西印刷总公司提交其与美加华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和《购销合同》中均未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而刘聪建和卢仁龙于2014年5月29日向山西印刷总公司出具《担保函》一份,该担保函中亦未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卢仁龙的户籍所在地虽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但卢仁龙向本院提交的北京市海地区海淀街道阳春新纪元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卢仁龙自2002年12月25日至今居住在海淀区万柳阳春光华家园×号楼×单元×室”,该房屋的产权证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夏繁,与卢仁龙系夫妻关系,故可以认定卢仁龙目前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而本案其余被告美加华公司、刘聪建、李勇的住所地亦均不在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俞凯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