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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世平与计发俊、高奋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平,男,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8日,大学文化,宁夏银川市人,住银川市兴庆区,居民。被执行人计发俊,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8日,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高奋荣,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4日,高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居民,系计发俊之妻。王世平与计发俊、高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原民初字第2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世平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8000元,诉讼费1530元,执行费1970元。以上标的已执行10000元,剩余标的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人王世平与被执行人计发俊、高奋荣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世平与被执行人计发俊、高奋荣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原民初字第2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行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