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88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生。被告奚某某,女,汉族,1990年3月19日生。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闹,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在婚生子刘某乙出生不满一年的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违法有关法律规定,不符合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