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794号原告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0814-4,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东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雁。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立案后拒不交纳本案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