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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与重庆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重庆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79号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9581-2。法定代表人江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潇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7号8楼、棉花街18号13楼,组织机构代码G7172105-5。法定代表人刘伟,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陈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潇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5号。法定代表人方向春。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解放碑房屋管理所和被申请人重庆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6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