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e5、汪树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蓓,李书华,汪树宁,汪树强,临清市源庆轴承有限公司,临清市科发轴承有限公司,汪龙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059号原告王蓓,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邵璞,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华,女,汉族,农民。被告汪树宁,男,汉族,农民,系被告李书华长子。被告汪树强,男,汉族,农民,系被告李书华次子。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郭临生。被告临清市源庆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庆生,经理。被告临清市科发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龙岭,公司经理。被告汪龙岭,男,汉族,农民。原告王蓓诉被告李书华、汪树宁、汪树强、临清市源庆轴承有限公司、临清市科发轴承有限公司、汪龙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蓓及委托代理人邵璞、被告李书华、汪树宁、汪树强委托代理人郭临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临清市源庆轴承有限公司、临清市科发轴承有限公司、汪龙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书华与汪庆生系夫妻关系,汪树宁系其长子,汪树强系其次子,2015年10月25日,汪庆生因故去世。2015年8月11日,汪庆生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率2.4%,由被告汪龙岭及其临清市科发轴承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催要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临清市源庆轴承有限公司、李书华、汪树宁、汪树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判令被告汪龙岭、临清市科发轴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书华、汪树宁、汪树强辩称:三被告对临清市源庆轴承有限公司是否向原告借款不知情,如该借款存在也应由临清市源庆轴承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三被告的诉求。被告临清市源庆轴承有限公司、临清市科发轴承有限公司、汪龙岭未答辩未出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书华与汪庆生系夫妻关系,被告汪树宁、汪树强系李书华、汪庆生之子。2015年8月11日,汪庆生因故需要资金,由被告汪龙岭作为担保人在原告处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归还期限为2015年9月11日,月利率24%。在借据上部加盖了临清市源庆轴承有限公司、临清市科发轴承有限公司印章。2015年8月15日原告临清市建设银行转账150000元至汪庆生中国农业银行62×××18账户内完成了付款义务。上述借款到期后,汪庆生未偿还本金及自借款之日后的利息。2015年10月25日,汪庆生因故去世,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六被告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院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据及临清市建设银行转账交易凭条各一份在案为凭。上述证据,业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庭审审查,足以确认,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汪庆生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汪庆生已于2015年10月25日去世,因该笔债务的形成在被告李书华与汪庆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李书华应对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被告李书华辩称其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未举证证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李书华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原告所诉债务存在上述情形,且该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其该辩解理由,依法不予采纳。被告汪龙岭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汪树宁、汪树强属于借款人汪庆生的法定继承人,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在借据上虽然加盖了被告临清市源庆轴承有限公司、临清市科发轴承有限公司印章,但未明确上述单位属于借款人还是担保人,故原告要求该二被告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24%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书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蓓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被告汪龙岭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汪树宁、汪树强在其继承汪庆生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由被告李书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李秋波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岳忠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子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