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魏庆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庆赵,胡守兵,张善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魏庆赵。被执行人:胡守兵。被执行人:张善超。申请执行人魏庆赵与被执行人胡守兵、张善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守兵、张善超未依法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守兵名下有房产,位于合肥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胡守兵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乐水路福满华庭9幢103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