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浏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宋嫦文与柳亮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嫦文,柳亮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浏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宋嫦文。被执行人柳亮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申请执行人宋嫦文与被执行人柳亮明、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6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龙洞坡煤矿所有的关停补偿款由浏阳市大瑶镇政府财政所集中保管在浏阳市大瑶镇人民政府部门集中核算专户上的存款63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志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