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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民初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第0050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81年3月21日出生,广平县胜营镇马宋固村村民。被告施某,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广平县胜营镇马宋固村村民。案由:离婚。原告赵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王文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