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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钟夏英与福州顺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夏英,福州顺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财保2号申请人钟夏英,女,1950年8月8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担保人谢华钢,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担保人李美萍,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申请人福州顺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新东路191号茶会小区58座502。法定代表人黄少铭,职务总经理。申请人钟夏英与被申请人福州顺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州顺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闽A×××××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71号5层502室房屋(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财产保全担保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担保物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福州顺通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闽A×××××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5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谢华钢、李美萍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71号5层502室房屋(房产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申请人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森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