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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06-1号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岑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孙交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广杰,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达交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68元,减半收取12934元,由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岳 峰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