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执字第20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何玲玲与传讯动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玲玲,传讯动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20496号申请人何玲玲,女,1985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传讯动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2号院11号楼商业01二层8210,注册号110105015052260。法定代表人武谦。申请人何玲玲与被执行人传讯动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民事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454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传讯动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何玲玲服务费一万七千五百元”。传讯动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何玲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传讯动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何玲玲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传讯动力(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朝民初字第454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芳审 判 员  张亚军代理审判员  田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