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浩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余浩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34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法定代表人古智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浩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此,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尹 为审判员 余 杰审判员 赵千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