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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654号原告贾某某,永靖县人,大学本科,无业,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张某某,河北省辛集市人,大专文化,无业,住址同上。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7月1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存在很大差异,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口角,半年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有两年。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10月原、被告发生争执后,被告离开刘家峡,至今未归。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争执不断,双方分居时间已超过二年,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因被告未到庭,双方共同财产及债务状况无法查清,暂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维民审 判 员  焦芬玲人民陪审员  叶得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维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