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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冯刘玉等与郑建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刘玉,杨振,郑建岭,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693号原告冯刘玉,女,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原告杨振,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郑建岭,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冯刘玉、刘振与被告郑建岭、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郑建岭所有的鲁XXX**号大中型拖拉机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5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