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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方永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永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92号罪犯方永洁,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益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永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方永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方永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方永洁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永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66.1分。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审理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永洁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未履行财产刑,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永洁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0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