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乔均宾诉被告刘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均宾,刘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99号原告:乔均宾,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高格庄镇乔家鲍村。被告:刘伟,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羊郡镇东埠前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均宾诉被告刘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均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