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22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大弓不服农安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22行初3号原告张大弓,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哲峰,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北环路。法定代表人李兴涛,局长。原告张大弓不服被告农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将该行政强制撤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翟丽侠审判员  郭聚毅陪审员  王中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唯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