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山东万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冯云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万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冯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岳云,董事长。被执行人冯云森。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东万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云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7920元及利息,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汉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