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丹与夏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丹,夏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杨丹,职工。被执行人夏岩,城镇居民。杨丹与夏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夏岩偿还申请执行人杨丹借款1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因被执行人夏岩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丹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夏岩银行存款1600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杨丹自愿放弃。本院认为上述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安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