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吴清义、赵小英与湖南报业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义,赵小英,湖南报业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50号申请执行人吴清义。申请执行人赵小英。被执行人湖南报业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林。申请执行人吴清义、赵小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报业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长仲裁字第40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报业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报业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报业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3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