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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特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特86号申请人:余连新。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刘林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佳。申请人:郑金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凤斌,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余连新和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郑金道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余连新和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郑金道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4日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郑金道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摩托车修理费、施救费等共计143182元(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已支付10000元,剩余133812元于2016年2月23日前付清);申请人余连新赔偿申请人郑金道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458元(申请人余连新已支付申请人郑金道25700元,申请人郑金道应归还申请人余连新172**元,申请人郑金道同意该款在上述理赔款中扣除由申请人余连新直接领取)。本次事故其他无争议,今后各方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肖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