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442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杜某,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