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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442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杜某,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冯兰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