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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娟与被上诉人刘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娟,刘庆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1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娟,女,回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庆,女,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上诉人王娟与被上诉人刘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庆庆于2014年11月1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娟偿还借款20000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2421号民事判决。王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14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依法对王娟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王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秀敏审判员  许玉霞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