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娟与被上诉人刘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娟,刘庆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1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娟,女,回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庆,女,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上诉人王娟与被上诉人刘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庆庆于2014年11月1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娟偿还借款20000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2421号民事判决。王娟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14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依法对王娟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王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秀敏审判员 许玉霞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