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2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唐志萍与周为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志萍,周为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2788号申请执行人唐志萍,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周为松,村干部。申请执行人唐志萍与被执行人周为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射黄民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周为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申请执行人唐志萍支付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2864元,由被执行人周为松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黄民初字第0045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唐海明审判员 孙天华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昌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