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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55号原告许某某,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兰某某,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聚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