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55号原告许某某,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兰某某,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兰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聚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