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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文付与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文付,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14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付,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东城路南段与二环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魏黎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该公司法务室主任。上诉人马文付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蒙城鸿业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文付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文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文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文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朝霞审判员  彭 亮审判员  朱晓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