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2826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咸丰县弘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宗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丰县弘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省宗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41号原告咸丰县弘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丁寨乡春沟村*组。组织机构代码:58822052-1。法定代表人杨蕻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宗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体育路*号(时代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冯育林。本院在审理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咸丰县弘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宗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咸丰县弘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省宗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咸丰县弘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宗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丰县弘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宗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98元(已减半),由原告咸丰县弘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