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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管秀平申请执行张希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秀平,张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管秀平,男。被执行人张希春,男。申请执行人管秀平与被执行人张希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张希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管秀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希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张希春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希春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管秀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希春新的财产线索,管秀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靳少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