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陈治钢、苏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治钢,苏军,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732号申请执行人陈治钢,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住市区。被执行人苏军,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区。被执行人潘艳,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市区。申请执行人陈治钢与被执行人苏军、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黄冈市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军、潘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治钢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军、潘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治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军、潘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治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4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堂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