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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良盛针织厂与新乡市平原路真诚货运信息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良盛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良盛针织厂。法定代表人钱永良。被执行人新乡市平原路真诚货运信息部。经营者李红。张家港市良盛针织厂持(2015)牧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来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互为原被告,经双方折抵、协商,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牧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 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