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符建伟与郭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建伟,郭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782号申请人符建伟,男,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志强,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符建伟申请执行郭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符建伟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志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货款4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06元、执行费5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现金40906元,结算执行费5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