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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符建伟与郭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建伟,郭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782号申请人符建伟,男,1966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志强,男,1979年3月2日生,汉族。符建伟申请执行郭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符建伟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志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货款4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06元、执行费5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现金40906元,结算执行费5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