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10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诉单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单某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090-1号原告李某,男,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单某某,男,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单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单某某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皖AM****汽车一辆,涡阳县四联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单某某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皖AM****汽车一辆,保全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