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3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良清与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清,罗敏,邓小明,杨和水,周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30-2号申请执行人:陈良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罗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邓小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杨和水,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周钢,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陈良清与被执行人罗敏、邓小明、杨和水、周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敏、邓小明、杨和水、周钢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328340元及利息(包括截止2014年12月30日前的利息485104.8元及自2014年12月31日起以132834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959元。现查明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某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罗敏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某某室房屋、某某某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邓小明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某某某某室登记在被执行人周钢名下,本院可依法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公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敏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某室;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邓小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某某室及某某某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周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某某某某室;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