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崇xx与被告金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xx,金xx,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钟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崇xx。委托代理人徐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xx。被告王xx。原告崇xx诉被告金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崇xx及其委托代理人符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金xx先后六次向原告借款141500元,被告王xx提供担保。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但被告至今尚未归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借款1415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xx辩称,本案涉诉借款钱是王xx担保的,被告金xx借钱的事实是存在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10月22日、10月25日、11月6日、11月19日、11月20日,被告金xx先后六次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0元、34000元、22000元、22000元、5000元、8500元,共计141500元,并出具《借条》六份,均由被告王xx作为担保人签字担保。其中,2013年11月19日的借款5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10月22日、10月25日的借款34000元、22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11月15日;2013年9月16日、11月6日、11月20日的借款50000元、22000元、8500元约定借款期限均为一个月。2015年9月15日,被告王xx再次作为担保人在上述六份《借条》上签字担保。原告催要借款不着,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与自认、《借款协议》、网银转账凭证、《担保函》等证据证实。庭审中,原告表示2013年11月19日所借的5000元不主张逾期利息,其他五笔借款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本金付清之日为止按照法定的利息计算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被告金xx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金xx之间的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王xx对借款也予以确认。故被告金xx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1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3650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从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xx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崇xx借款1415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利率标准计算本金1365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二、被告王xx对被告金xx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7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 明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人民陪审员 邹惠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荆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