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4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阿评与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店仔村民委员会第11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评,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店仔村民委员会第11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民初字第4649号原告陈阿评,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陈东升,福建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店仔村民委员会第11村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店仔村过山埔里5号。负责人陈庆南,小组长。原告陈阿评与被告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店仔村民委员会第11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荣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阿评之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阿评诉称:陈阿评自出生就落户在同安区五显镇店仔村过山埔里16号即被告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至今,并与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建立土地承包关系。陈阿评的户口及生活基础等均在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是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的村民,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同等待遇。2013年间,陈阿评所在的小组部分土地因建设被征用,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根据人口平均分配,并于2014年11月13日按照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本组所有在册户籍人口,每人每份27000元的标准向全体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但却无力未将分配款27000元按份同等支付给陈阿评。为此,陈阿评诉请判令:一、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2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承担。被告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阿评出生落户于被告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并在该小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04年12月30日,陈阿评与李华南登记结婚,婚后陈阿评将户口迁移至男方户口所在地即厦门市同安区湖柑村湖井宅里18号,但陈阿评在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仍分配有田地,在湖柑村湖井宅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2014年5月5日,陈阿评与李华南办理离婚登记,陈阿评于2014年5月8日将户口迁回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同安区五显镇店仔村过山埔里16号。2011年期间,因项目开发建设需要,同安区五显镇政府向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征收集体用地,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获得土地补偿款。2014年10月12日,经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全体户主代表研究制定征地款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载明:“1.本次参与分配的对象为:截止日期2013年5月30日为起点,2014年12月31日24时为止点,这期间所有在本组有过在册户籍的人口(在这期间之前实际已经死亡但至今未销户的人口除外;亡故者以亡故当日为准;在这期间亡故或者出嫁女只可参与本次收入款的分配,不能参与以后耕地、宅基地及预留发展用地的分配)。2.每人口分配一份,每份贰万柒仟元整。3.独生子女户、二女节育户(凭计生证明),每户多分配一份。4.户口在本组的外嫁女(按结婚登记为准),不参与分配……”之后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按每人口27000元的标准发放土地补偿款。但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未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陈阿评。陈阿评遂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上所述。以上事实有原告陈阿评举示的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村委会证明、征地款分配方案、分配人员资格认定公示,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在案为证,以上证据由于被告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未到庭质证,应视为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自愿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推定陈阿评的举证成立并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征地补偿是对失地农民的永久性补偿,其目的在于维系失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陈阿评是否为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集体成员。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在尊重村(居)民自治的前提下,应结合户籍因素和生活保障基础作综合考量。生活保障基础,是指村(居)民与集体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包括长期在集体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虽暂时不在集体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生活保障仍须依附于该集体组织等情形。对于陈阿评的身份情况,本院逐一分析如下:陈阿评自出生时起其居住生活地和户籍关系一直在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所在地未变动,原始取得了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集体成员的资格,且参与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责任田的承包,其生活保障基础并未因婚嫁而发生改变。因此,本院认为陈阿评作为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并未因外嫁而丧失,仍有权参与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集体组织讼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制定的征地款分配方案中规定了外嫁女不参与分配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侵害了陈阿评的合法权益。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因土地被依法征收而向其集体成员发放土地补偿款,陈阿评应享有分配的权利。陈阿评诉求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27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阿评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575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店仔村第11村民小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荣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兴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