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催字第00079号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68923963-5。法定代表人冯剑松。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中船重工(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会计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9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9日,票面金额为:贰拾肆万陆仟叁佰元整,票号为:3020005323758003号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请求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会计部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濯非审判员 刘之华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