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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6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诉石云、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度假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石云,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65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黄诗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德俊,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婷婷,系该行员工。被告石云,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市武汉市。被告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李丽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诉被告石云、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度假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以石云已偿还逾期部分本息为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云、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度假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石云、石狮市闽南黄金海岸度假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小红人民陪审员  吴晓辉人民陪审员  姜聪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娜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