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10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宗强、韩明英、熊家禄、周素霞、魏昭强、高雪燕、许宝军、赵海英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宗强,韩明英,熊家禄,周素霞,魏昭强,高雪燕,许宝军,赵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059-1号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秀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宗强。被执行人韩明英。被执行人熊家禄。被执行人周素霞。被执行人魏昭强。被执行人高雪燕。被执行人许宝军。被执行人赵海英。本院在执行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孙宗强、韩明英、熊家禄、周素霞、魏昭强、高雪燕、许宝军、赵海英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孙宗强、韩明英、熊家禄、周素霞、魏昭强、高雪燕、许宝军、赵海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2900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