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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孙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2民初152号原告:孙某,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沈阳维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员。被告:马某某,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农民。原告孙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就离婚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孙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