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2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孙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2民初152号原告:孙某,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沈阳维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员。被告:马某某,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农民。原告孙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就离婚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孙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