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拥政与北京万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万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拥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20号。法定代表人甄革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甄新宇,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占军,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拥政。委托代理人丁兰芹,固安县温泉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北京万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拥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0)固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相宪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