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3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光清与蔡林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清,蔡林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828号原告陈光清。被告蔡林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清诉被告蔡林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翔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