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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郝玉京与王海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京,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郝玉京。被执行人:王海波。本院在执行肥乡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745号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应于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肥乡县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745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