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薛典东、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薛典东,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78-1号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凤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礼洁,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小芳,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典东,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被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芜湖板城垾明渠工程款在76609元范围内予以停止支付并对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何小芳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房屋予以查封。现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2015)镜民二初字第01078号裁定所确定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芜湖板城垾明渠工程款在76609元范围内予以停止支付的保全;二、解除对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何小芳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桂亚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