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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刚与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柳汇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柳汇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332号原告陈刚。委托代理人袁春明,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毛湾路。被告柳汇文。原告陈刚与被告安徽创远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柳汇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刚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陈刚负担。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严婷 来源:百度搜索“”